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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耕地“两非”整治“五不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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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1-9-19 05:04:17 |只看该作者 |倒序浏览
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耕地“两非”整治“五不准一严防”的通知[url=]中园林[/url] [color=rgba(0, 0, 0, 0.3)]昨天
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
耕地“两非”整治“五不准一严防”的通知


各市、县(市、区)自然资源主管部门:

今年以来,全省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、省委、省政府关于坚决制止耕地“非农化"、严格防止耕地“非粮化”(以下简称耕地“两非)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决策部署,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开展耕地“两非”整治,通过整治推动“国土三调”即可恢复地类、工程恢复地类恢复耕地功能,在遏止耕地总量减少趋势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、切实加强耕地保护、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。同时,根据省信访局信访形势分析,近期涉及耕地“两非”整治的信访量、和群访量比较多,呈增加趋势。一些地方存在整治任务层层加码、整治工作方法简单、群众利益维护不到位等问题,引发社会矛盾。

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,进一步规范耕地“两非”整治工作,现就耕地“两非”整治工作,提出“六不准”要求,请各地严格贯彻执行:

1.不准层层扩大整治规模。各市、县(市、区)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地耕地占补平衡情况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,恢复难易程度,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,实事求是、科学合理向当地政府提出整治规模建议,各市、县(市、区)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准擅自向乡镇、村下达整治任务,坚决防止层层加码扩大整治规模。

2.不准违反群众意愿搞整治。耕地“两非”整治工作中,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必须改进工作作风,注意工作方式,积极宣传耕地“两非”整治政策。要加大对镇(村)干部政策业务指导,防止方法简单、“一刀切”。要加强农民和农业生产者协商,积极争取群众支持,不准违反群众意愿强行开展整治,群众不同意的,不得实施整治。群众同意整治的,要根据作物收获季节、生长规律,安排合理的整治时间,最大程度减少作物损失,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者利益。

3.不准擅自扩大整治范围。耕地“两非”整治要针对新增问题、存量问题分类处置,对国务院24号(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坚决制止耕地“非农化”行为的通知》)、44号(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防止耕地“非粮化”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》)文件下发以后新形成的“两非”问题,各市、县(市、区)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坚决制止及时处理。耕地“两非”存量问题整治,要严格限定在粮食生产功能区、补充耕地项目区、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项目区,以及自然资源督察、审计发现的问题,不得擅自扩大整治范围。

4.不准压低整治补助标准。耕地“两非”整治涉及农业和农业生产者的切身利益,各市、县(市、区)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制定“两非”整治补助政策和标准、实施“两非”整治工作时,原则上应参照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、补偿方式执行,有明确标准的按标准执行,需要评估的按评估结果确定合理的补助标准,不得压低整治补助标准。整治补助要及时支付给农民和农业生产者,严禁未补助先实施。

5.不准违反农业生产规律耕种。耕地“两非”整治后恢复耕地功能的耕地,各地要按照农业生产规律和生产季节及时进行耕种,种植与季节时令相适合的农作物,严禁违反农业生产规律反季节种植粮食等农作物,防止弄虚作假,引发社会舆论。

6.严防群体性信访事件。各市、县(市、区)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时刻关注耕地“两非”整治舆情,第一时间处理群众来信来访,回应群众诉求。群众来信来访问题较多的地方,各市、县(市、区)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党委、政府报告,主动到群众中去做工作,解决群众诉求,化解信访矛盾,防止因信访处置不到位,引发群体性事件。因耕地“两非”整治引发群体性事件,造成早大影响的,要严肃追究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责任。

特此通知!

浙江省自然资源厅

2021年9月13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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